如果网游停运玩家怎么办公司停运了游戏玩家可以对公司就游戏账号设备等损失提出赔偿要求么?有无过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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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玩家使用外挂 游戏公司可否直接封停帐号?
作者:刘佳欣 来源: 日期: 11:06:50
近年来,游戏产业日益繁荣,网络游戏因其具有更好的互动性、更丰富玩法的特点,为玩家提供了丰富的游戏体验,因此受到广大用户的亲睐。而随着产业的发展,玩家和游戏公司之间因为游戏账号、游戏中虚拟财产的相关法律纠纷也逐渐增多,这些案件给玩家在游戏过程中的操作起到了警示作用,同时也给游戏公司不合法、不合理的部分规定敲响了警钟。
游戏玩家张先生,钟情于W游戏公司开发并运营的“仙道”游戏十余年,是该游戏的骨灰级玩家,张先生曾使用白己的游戏账号通过某游戏虚拟货币交易网站购买“仙道”游戏的虚拟道具共计4万余元。W公司发现此情况后,在未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封停了张先生的游戏账号,张先生与W公司***协商后未果,故诉法院。
张先生认为,W公司未提前通知,且在封停账号后没有主动给其通知和解释。协商过程中,W公司坚持不解除对账号的封停,其做法侵犯了其虚拟财产相关权利和消费者知情权,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9号”《网络游戏管理断办法》第四章第二十四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根据法律法规或者服务协议停止为网络游戏用户提供服务的,应当提前告知用户并说明理由。”同时,认为W公司在其注册用户界面的“用户协议”中的第六条第14项——用户只能通过“仙道”游戏内置的交换途径和经W公司官方认证的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虚拟物品数据使用权权(包括但不限于虚拟货币、虚拟道具和装备等〉的交换或转让侵犯了张先生的消费者自主选择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解除对原告在“仙道”游戏中游戏账号的封停;赔偿原告投入到游戏账号的金钱共计4万元;在其官方网站及“仙道”游戏内显眼位置发布公告,说明封停原告账号的原委并向原告道歉,公告存在时间为7天;承担原告由于诉讼产生的公证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合理支出。
被告W公司辩称,其封停张先生的账号基于其疑似使用了外挂,同时张先生违反了用户协议中不允许在非官方交易平台购买道具的规定。
最后,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W公司解除对原告“仙道”游戏中账号的封停并赔偿原告张先生部分合理支出。
本案主要涉及三个问题:
一、用户协议的性质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仙道》游戏系W公司运营的一款游戏。玩家在注册过程中需阅读并同意《用户协议》,该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规定了W公司封停账号之条件.张先生注册了游戏账号,参与了“仙道”游戏,与W公司成立服务合同关系,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均应遵守《用户协议》的约定。实践中,常有玩家认为游戏公司财力雄厚,双方关系难以对等,但在法律上,在用户同意注册游戏账号后,双方即构成合同关系,合同的双方是平等的民事关系,不存在一方以任何形式进行不当制约的情况。
因此,《用户协议》的性质实际上是游戏用户与游戏公司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双方均应依约享有相关协议的权利、履行该协议的义务。
二、用户协议中格式条款的理解
(一)只能在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是否有效?
根据用户协议的约定,用户只能通过仙道游戏内置和经W公司官方认证的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虚拟物品数据使用权(包括但不限于虚拟货币、虚拟道具和装备等)的交换或转让。为维护网络系统安全,保证对其他玩家的公平性,W公司在用户协议中特别通过字体加粗的方式标注了上述条款,对用户进行了提示,该条款应属合法有效。本案中,原告张先生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道具的交易,作为涉案游戏的多年玩家,对上述约定应当知悉,其仍违反规定使用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违反了其与W公司之间的约定,确有不当之处,系违约行为。
(二)游戏公司在格式条款上尺度的把握?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依据该规定,W公司的《用户协议》第七条中有这样的规定:“用户有如下任何一种或多种行为的,W公司有权随时取消该用户账号或终止或中止对该用户的全部或部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封停该用户名下全部或部分账号和禁止有关角色登陆),并且有权随时取消或收回用户在游戏内通过违规行为获取的任何利益;(1)有违反本协议的行为;……(9)除上述情况外,用户在接受服务时实施了其他不正当行为的;其中,若W公司根据上述(1)项和第(3)项情形做出中止对用户提供全部或部分服务的决定,则应告知用户中止期间,中止期间应该是合理的,中止期间届满W公司应当及时恢复对用户的服务,但中M间届满时,用户的违约状态仍然存在的,W公司有权延长中止服务的期间,上述第(9)项规定中,用户实施的不正当行为仅指在本协议中有明确约定或属于事先明确告知的禁止性行为。W公司依据上述第(1)(9)项规定中止或终止对用户服务时,应负初步举证责任”。该条款系格式条款,而《合同法》第四十条中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用户协议》第七条中关于W公司有权对用户账号进行封停的约定中使用了“有权随时取消”、“任何利益”等词汇,虽然在该条款中也同时约定了W公司如依据该条款第1项封停账户,需要承担初步举证责任,但依然加重了用户的责任、排除了用户的主要权利。
本案中,第一,W公司作为游戏这一虚拟社区的管理人,应当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游戏运营商的管理行为不应损害用户的正当权益,而前述条款约定,针对用户的任何违反约定的行为,在未对用户进行提前告知,并听取用户意见的情况下,“有权随时取消该用户账号或终止或中止对该用户的全部或部分服务”,有损于用户的正当权益,系排除合同相对人主要权利的行为;第二,W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有外挂的行为,亦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张先生有工作室的,且W公司未明确工作室用户与普通用户的区别和危害,W公司亦辩称“疑似”使用外挂,证据不足;第三,在W公司有合理管理义务的基础上,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确有外挂、工作室等行为,且其行为已经危害到涉案游戏网络安全,或不予以直接封号难以弥补W公司的损失。
因此W公司未交充足证明张先生存在使用外挂,对其采取的封号的措施理由尚存在不足,在未通知且听取张先生申辩的情况下,直接将其账号封停的行为不当,应当予以纠正,故W公司应解除张先生游戏账号的封停,至封停前的状态。
三、赔礼道歉及经济赔偿能否支持?
因该案为服务合同纠纷,赔礼道歉不属于该类案件的救济方式,故张先生要求W公司赔礼道歉之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未予支持。张先生主张应赔偿其投入到涉案游戏账号中的金钱,因游戏账号恢复至封停前状态后,账号中相应财产已予救济,张先生主张再次赔偿超出了救济范围,但其为本案诉讼所支付的公证费、交通费、住宿费属合理损失,W公司理应予以赔偿,考虑到张先生亦存在违约行为,合理费用由法院酌定双方各自分担部分。
针对本案中侧出的法律问题,游戏玩家在享受游戏公司的服务时、游戏公司在提供服务时均应有所警示。
第一、网游用户在网游空间内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系消费者,其享有有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同时作为网络游戏的参与者,还应通循游戏规则,接受游戏公司的管理,用户应通守公序良俗原则,同时遵守游戏公司制定的用户协议。
第二,如用户协议的约定,游戏公司可以给予对等的处罚,该处罚措施应当符合比例原则,遵循一定的程序,在处罚规则上应考虑用户利益。
第三,玩家与游戏公司之间发到纷后,应平等协商。如选择诉讼程序,应保存证据,并及时做好公证程序,以免证据丢失。
用户与游戏公司之间良性的互动是构建绿色、安全、平等的网络环境的基础,网络虚拟空间的和谐需要参与其中的每个人来维护。
来源:京法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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