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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应该是专职还是兼职?
&人大代表是专职还是兼职?
&&&&&&我在人民网中看到了关于全国人大代表风采的介绍,真的是很让人感动!他们都是各行各业的优秀人才,其中有一名人大代表名为陆琴,是一名修脚女工。这引起了我的思考,在当今社会分工非常细的时代,甚至连修脚这样的工作也专业化了,那么我们的全国人大代表是否应该专业化呢?
&&&&我们可以看到,很多的人大代表平时都是把大部分的时间和精力花在了自己的本职工作上了,并没有形成一种专业联系群众的工作体系!是不是说我们这时代行使最高权力的人大代表不需要专业化呢?
&&&&宪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我认为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就应该让人大代表从各种分工中独立出来。我从新闻报道中经常看到有人质疑某些代表提案的质量,其根本的原因是代表没有深入群众,我认为每一个代表所提出的每一个提案都应该有一定数量(比如100人以上)的群众签名认可,起码这说明有这么多的人认为这个提案是可应该提出来讨论的,说明这不仅仅是某个代表的意思。这样做无疑会大大提高提案的质量,减少人力物力资源的浪费。(此文欢迎转载)
&&&&&&&&&&&&&&&&&&&&&&&&&&&&&&&吴小潭于湛蓝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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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试谈人大专职与兼职成员有关概念的界定
作者 :赖朝平
来源 :海南人大网
发布时间 : 17:30:51
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首次提出:“要加强全国人大特别是它的常委会的组织建设,在逐步实现委员比较年轻化的同时,逐步实现委员的专职化。”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优化人大常委会组***员的结构”,将优化对象从“委员”扩大到“组***员”。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加强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优化组***员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对“结构”的要求更加具体。2012年,党的***报告明确提出:“健全国家权力机关组织制度,优化常委会、专委会组***员知识和年龄结构,提高专职委员比例”,再一次将优化对象从“常委会组***员”扩充到“常委会、专委会组***员”,并首次在党的代表大会报告中提出了“专职委员”的概念,而且是包括了常委会和专委会两个机构的专职委员。为了贯彻落实党的***精神,2015年8月,中央转发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要求:适当增加常委会组***员名额,优化常委会组***员结构,逐步提高专职组***员比例,并提出了具体的名额和比例。为了准确理解和贯彻落实党的***及若干意见精神,有必要对人大专职和兼职成员涉及的相关概念进行逻辑分类,厘清它们的内涵及外延。首先,我们看一看人大专职和兼职成员。笔者在《关于人大工作常用概念准确用法的思考》(发表在中国人大网及《海南人大》2013年第6期上)一文中,曾经详细论证了“人大”是“人民代表大会”的简称,是机构名称,不是会议名称,其组***员是人大代表。作为一个机构,“人大”下设以下常设机构:1个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下设若干工作委员会)和若干专门委员会(简称专委会)。由此可见,“人大专职和兼职成员”就是指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专委会的专兼职组***员,不包括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的专兼职组***员。其次,看一看人大常委会专兼职组***员。《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第41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在实际工作中,各地按照这条规定选举产生的人大常委会组***员中,确实存在专职与兼职的情况。在这里,要特别注意区别专兼职组***员与专兼职委员的不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专兼职组***员包括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县级无)和委员,是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直接选举产生的,不是先选出委员,再从委员中推举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也就是说,人大常委会专兼职组***员中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并不是委员,“常委会专兼职委员”只是常委会专兼职组***员中的一部分。那么,应该如何划分人大常委会的专职和兼职组***员呢?笔者认为,应该以组***员在人大机关内外有无职务作为标准来划分。也就是说,专职组***员由以下两部分组***员组成:一是在人大机关内有职务,在人大机关外无职务的组***员。如大部分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工委主任。二是在人大机关内外都无职务的组***员,即通常所称的人大常委会“专职委员”。他们在人大机关外没有职务;在人大机关内,他们除了人大常委会委员外,没有具体职务,既不担任人大常委会的主任、副主任,不担任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也不担任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兼职组***员也由以下两部分组***员组成:一是在人大机关内外皆有职务的组***员。这类常委会组***员比较少,如党委书记兼任的人大常委会主任、兼工会主席的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兼科协主席的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兼民主党派主委等职务的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二是在人大机关内无职务、在人大机关外有职务的人大常委会委员,即通常所称的人大常委会“兼职委员”。这类常委会组***员比较多,如党委组织部、宣传部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负责人等等。针对上述根据常委会组***员在人大机关内外有无职务来划分专职和兼职的方式,可能有人会提出:按照这种划分办法,主要精力放在人大工作上、兼任其他单位领导的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就会被划分到兼职组***员的范畴,不太合理,进而提出按照工作的主次、工资关系的归属等等作为划分专兼职组***员的标准。笔者认为,若以工作主次作为标准,则应明确提出主次的界定原则,尽管这也是难题;若以工资关系作为标准,又会把不少工资关系还在原单位的组***员,如不少的工委主任、专职委员等等,划到兼职组***员的范畴,更加不合理,因为他们在原单位已经没有职务,在人大机关中的职责成为他们的主要或唯一工作。鉴于常委会专兼职组***员身份的明确界定,关系到***及若干意见精神的具体执行,建议有关部门尽快明确常委会专兼职组***员的划分办法和标准。再次,我们看一看人大专委会专兼职组***员。《组织法》第3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与人大常委会组***员一样,各地根据《组织法》第30条规定选出的人大专委会组***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在实际工作中,同样存在专兼职组***员并存的现象,同样需要明确专委会专兼职组***员的划分办法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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